临沂企业法律顾问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物业公司是否担责
裁判要旨
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纠纷中,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应承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后果,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原告苗某某向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在仁美社区27号楼2单元楼下,被天台掉落的砖块砸伤,后送到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4天。二被告甲物业公司、乙物业公司作为该小区的管理者,对小区公共部分负有管理的义务,事发时涉案天台周边堆放大量砖块,被告有义务排除危险源,但疏于管理造成原告被砸伤的后果,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续在治疗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损失暂计224554.460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苗某某在仁美社区27号楼2单元楼下歇息,被天台抛下的砖块砸伤,后被送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肩胛骨骨折、右肩袖损伤。经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苗某某右肩部损伤为十级伤残,右肩胛骨骨折内固定物后续需取出手术费用约10000元。原告受伤后当即报警,经公安机关到当地调查,有多个在场人员反映当时楼顶有未成年人玩耍,在苗某某受伤后跑掉,楼顶地面有散落的砖块若干,但最终未能查明抛砖人的身份。甲物业公司为仁美社区物业服务单位,与仁美村村民委员会签有《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甲物业公司对小区共用部分有维修、养护和管理的义务。甲物业公司保管案涉楼顶通道门钥匙,因消防要求将该门打开,但未设置警示标志。乙物业公司承揽包括该小区的垃圾清运工作,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有收集、清扫、运输村居内垃圾的义务,外部保洁范围包括天台。
裁判结果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被告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小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及时清理楼顶杂物亦未设置风险提示,对造成原告被楼顶抛出的砖头砸伤负有一定责任,但与侵权人的责任相比,两物业公司的责任明显较轻,适当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判决被告甲物业公司和乙物业公司各赔偿原告苗某某10%的损失。
宣判后,三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