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工伤险赔付标准通常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地方实施细则制定,确保工伤职工及其家属得到适当的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以下是对工伤险赔付标准的详细归纳:
一、医疗费用
工伤职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情况下可先就近急救。
治疗工伤的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三、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特殊情况下,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四、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五、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